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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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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可以看出,A(中外合资股份公司)为投资方,B(外商独资公司)为被投资方。
因此,对于A,应按照其内部流程需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对于B,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由此可知,不需要商务部审批。除非出现“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且出现该情况时,原登记机关变更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B的全资子公司,对其未有影响,因此无需办理相关程序。望高人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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