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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出资是否属于现金出资,是否合规?

正方软件的大股东青松投资,其大股东叶青松以借款对青松投资出资是否属于现金出资,是否合规?

借款出资,出借方应不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银行等;
借款出资,借款方确认负债,则借款额为借款方自有资金,据此出资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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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方还款后,由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投入是不是在程序上更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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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意见是:
1、借款属于债权,公司法没有禁止;
2、从现实分理解,股东对公司以债权、实物出资应该与公司经营有直接的关系。如大股东借给公司供应商的钱,供应商通过供货偿还了债权。北京市工商局对实物出资做了很多限制,就是限制难以定价的,对经营无关的实物、权利出资。
3、债权无法全额回收,原出资方要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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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债权出资吧。

至于债权无法全额收回,原出资方是否需要补足,个人不同意楼上观点。

债权类似股权,只要在评估时确认了价值,就不存在补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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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应该不算现金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可能由于债权出资造成不满足公司法30%现金出资的规定,在整体变更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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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
一种是负债方利用借来的钱出资
一种是股东利用自有债权出资
两者都是合法的吗?或者有没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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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以借款出资还是以债权出资,没看懂。用借来的钱出资是可以的,只要不是借发行人的,只要双方不是企业,而有一方是自然人,只要借款不是来自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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