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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规定: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
基于上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报告签署日期应当与发行股东大会同一天或晚于发行股东大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不对。股东大会与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不管是早、同、晚均可。决议和披露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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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大部分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是与董事会会议同一天。
根据二楼的意思: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例如:某公司2010年财务报告附注未分配利润中披露:“经XX公司2010年2月15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而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日期是2010年1月25号,相当于会计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审计了股东大会召开之后的事项。这样也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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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是与董事会会议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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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是与董事会会议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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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实务中我们也困惑。一般来讲报申报材料时,会有这个矛盾。董事会决议报出报告,然后会计师审计报告选择和董事会同一日,减少报告报出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期间,减少会计师报告的风险。然而,因楼主所说的审计报告应披露股东会决议发行和滚存利润的安排,因此审计报告日不得早于股东会日。当然也可以考虑将申报报告报出日和决定滚存利润安排的股东会安排在同一日,不过时间安排上往往不是很宽裕,因为这次召集这段股东会的董事会要提前安排,根据不同情形至少也要提前15日通知股东。因此在出具申报财务审计报告时,往往选择所述的股东大会日为审计报告日。
不过,材料报上去以后往往还要补充几期的财务数据,因此最后披露的审计报告的报告日肯定都在股东大会日后很久了。
不知道有没有讲清楚,好像有点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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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清楚,非常感谢,我们也打算以股东大会日作为审计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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