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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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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批手续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因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权数额是大于10%的。且由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未进行外部托管(所有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均未进行外部托管),一切股权转让应当归银行董事会设立的股权转让机构进行管理,故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经◎◎◎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处(或类似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对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并报请◎◎市银监局,由◎◎市银监局提请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未经上述程序,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股东与股东之外的人之间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必须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批准。
二、新股东的主体资格
对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条件的规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上述法律第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三、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对于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
另,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市商业银行《章程》中是否对股东转让股权由持股期限上的限制。
这是我查到的相关资料,与大家分享,请大家继续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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