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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拟上市主体A与能独立生产并完成销售的公司B同属于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
现公司对主体A进行重组,将B的全部设备及存货都转入主体A,分2次进行:6月30日进行了第一次评估,转让了绝大部分的设备和存货,但由于B有一部分不可撤销的订单需要完成,故B最终在12月完成了全部的订单,并经评估后将设备及存货全部转给了A。之后,B将改变经营范围,避免与主体A同业竞争。

这时事情的性质如何判断?
个人初步判断,由于该生产线的设备、人工、材料都转到了主体A,是一项具有投入产出的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日在12月。对吗?

另外,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主体A与B公司的长投和净资产如何抵消?

关于这个问题,发行部和创业板部掌握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发行部掌握的标准和准则基本一致,但创业板部则要求构成业务的前提是能单独核算,即属于一个会计主体,创业板部不赞同采用剥离的方式来模拟业务的报表。
所以,LZ所述事项,如果是申报主板或中小板,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是没问题的,但如果申报创业板,则可能不宜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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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报中小板,但是剥离报表又不可行,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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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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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并本来就是个模拟的东西,主要是为了可比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和资产负债规模。
净资产类似于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即可并附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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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1、不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行为。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合并只有新设、吸收和控股。LZ所说重组不是前面的任何一种。因此不涉及按照准则编制合并报表的问题,也就不涉及抵消的问题,即只并账不并表。
2、是否构成业务合并需具体分析。基本同意3楼。
3、重组完成日。应该视为两次业务重组,但是如果两次时间均在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一期内的,计算指标时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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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应该是业务合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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