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齐鲁证券1600万天价索赔离职保代 被指太霸道

作者:张勇
  正处于“多事之秋”的齐鲁证券近期又因一起“天价索赔案”而再受关注。
  从2011年4月起,齐鲁证券陆续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等形式向在2010年4月份离职的保荐代表人王强(化名)进行巨额索赔,其中违约金153.3万元,经济损失1510万元,而这一起索赔案将在不久之后进行二审宣判。
  在诸多投行界人士看来,齐鲁证券这一次用1600多万元的天价向一位离职的员工进行索赔十分的不理性,“谁都知道一个投行员工的离职不可能对一家券商产生如此大的损失”,东方证券的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对本网记者表示,投行领域的人才流动非常频繁,很多券商都能理解和接受,而齐鲁的做法就太过“霸道”。
  在王强的代理律师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萍看来,齐鲁证券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2月,王强与齐鲁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齐鲁证券投行总部的员工,劳动期限为三年。2008年12月,王强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取得了准保荐代表人资格,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核准了王强的注册保荐代表人资格。
  2010年4月,王强提出了离职,而齐鲁证券不仅同意了其离职,还开具了退工单。
  一年之后,已经在另外一家券商工作了一段时间的王强却收到了齐鲁证券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而其中申请的赔偿金额竟然高达1600多万元,齐鲁证券的理由主要是向王强提供了大量的培训机会和支出了费用。
  在本网接触的多位投行人士看来,齐鲁一反之前的同意王强离职到一年后的天价索赔,有可能是齐鲁证券内部对王强获得保代资格之后的“出走”不满,也因此提出了很可能是该领域历史上最高的、也是非常罕见的索赔金额。
  从最后仲裁的结果也可能看出,虽然因为诸多因素,劳动仲裁部门裁定让王强向齐鲁证券进行赔偿,但25万元的违约金和5万元的赔偿金也显然证明就连仲裁部门也对于齐鲁证券提出的要求无法接受。
  而在王强看来,无论是多大的赔偿都是不合理的,因此齐鲁证券又将这一纠纷提升到法律诉讼层面。目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不久之后对这一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在李莉萍看来,齐鲁证券实际上并未向王强提供技术培训,也就无权向王强主张违反服务期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李莉萍指出,“本案一裁两审阶段,齐鲁始终未举证证明其向王强提供了专项培训,也未举证证明其为专项培训支出了相应费用,既然没有提供培训,又无支出专项培训费用,有何权利约定服务期?又何来违反服务期违约金一说?没有培训,没有培训费,违约金即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常理。”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莉萍介绍说,本案中王强于2010年4月9日提出辞职申请;齐鲁于2010年4月19日批准王强辞职申请,王强也于2010年4月28日办理了移交手续;齐鲁则于2010年4月29日向王强出具退工单并还回劳动手册。
  因此,李莉萍认为王强提出辞职申请及齐鲁同意其申请的行为即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协商一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齐鲁在一裁两审阶段,均无法举证王强辞职给其造成了损失,从反面证明了王强辞职未造成单位损失。
  对于这一天价索赔案,齐鲁证券对于本网的采访要求则一直在回避。齐鲁证券总裁邓晖对本网记者表示对这一索赔案并不清楚,会让投行部联系本网,但截至发稿,齐鲁投行总部也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事实上,齐鲁证券近期“麻烦”不断,不仅在上周末证监会公布的2012年度券商分类评价结果中被降级,从去年的AA级下调至A级,更由于今年4月份爆出的前任投行部门负责人李黎明腐败案而陷入“丑闻”。
  而内部人士介绍说,齐鲁证券除了李黎明腐败案之外,2010年还有其他部门员工被相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这些都显示出齐鲁证券在内部管理上的不足。
  另外,一位法律界人士也指出,齐鲁证券之所以能开出如此巨额的赔偿费,也是因为新的劳动法大大降低了仲裁和诉讼成本,才敢于“漫天要价”。这位人士称,“现在劳动仲裁是没有费用的,而劳动争议诉讼费(一审)为10元,简易程序减半为5元,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来收费,因此仲裁和诉讼都有很大的随意性。”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