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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效么

请各位大侠指教:财税字【1994】第001号中关于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效么?
ps:本人查阅了各地税务局的网站,地方上对此的意见不同,现公司IPO, 我们应如何应对此风险?

每人回复吗?坐等达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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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部分失效  *注:“第一条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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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对于2008年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继续享受,均体现在国发〔2007〕39号里。但是老少边穷的政策未予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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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还是同意该大侠的意见吧。当然也有主张部分无效的。但是,本人找到了国税总局在线答疑的资料,司长说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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