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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近日一项目遇到的问题,发行人在有限公司阶段有几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是受让人先将款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再付给转让方,据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是当地工商局要求这样做的,为的是保证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支付。
团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涉嫌抽逃出资,一种认为不碍事,只是一种支付形式而已。
请教各位,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例的,大家是怎样处理的?

涉嫌抽逃出资?是哪个券商?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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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钱先打到公司,进行了留痕,挺好的呀。比转让双方打个现金收条要真实一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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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记其他他应收或其他应付,则不影响发行和上市;但如果象苏州的有些公司那样引起注册资本的变动,则应当查明资金往来是否属实,有可能涉嫌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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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涉及抽逃出资等不实行为;此外该种行为支付留有轨迹,及时核查时也无妨,况且也有工商局进行兜底背书,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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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间的交易行为,原则上转让款不需进公司帐户,如果汇款(汇进/汇出)单据上都明确记载为代收代付款项,并已作相应会计处理,应该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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