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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留问题

(一)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五)项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二)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并没有要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须要存留一定比例,应当理解为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部转为股本;但工商总局的“该项公积金”似乎扩大解释,包含了资本公积。请教各位实践中是不是均按照资本公积金存留不少于注册资本25%来操作转增股本?是不是因来源不同有区别?请不要回答咨询当地工商部门,谢谢。

从文件字面理解应该是指“法定公积金”,但实际操作时如何进行,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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