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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大侠,小弟有以下疑惑:
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滚存利润分配为何如此特别关注.招股书中,一定要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现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以小弟理解,拟发行公司股票定价是以发行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基础,参考企业净资产.
最近1年末至发行时,拟上市公司会产生经营盈余或亏损.
那么,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就包含两部分,一是以前年度未分配的,二是最近一会计年度至发行完成时的盈利.而发行价格已经考虑了第一部分,而没考虑第二部分,按道理拟上市公司原股东仅能对第二部分进行分配,而不该对第一份分配.
请各位提点,小弟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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