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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上市前资产出售

拟上市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营业收入占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60%,请问有何影响?
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该意见规范的是资产收购行为,,对于上市前的资产出售,应该如何把握?请赐教。

1、要判断对主营业务的影响。2、判断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出售的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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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没有硬性的比例指标,比如超过多少比例得运行一年至三年,才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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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营业收入约20亿,卖掉该子公司后,仍满足上市标准,且不影响业务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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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主营业务的50%了,可以视为重大重组,应该需要运行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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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该项资产的原因是:
拟上市公司(A)虽然控股该拟出售公司股权(B),但B的业务主要依赖于B的小股东C,现C不同意将B纳入上市资产,故A只能将股权出售。
B的业务与A的其他业务没有联系。是为不同的客户服务,出售股权后,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另外,请问7楼:
超过50%这个比例,也包括资产的剥离吗?从以前的征求意见稿,到后来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说的都是资产收购。不知道这一方面怎么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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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业务与A的其他业务没有联系的话,出售之前B的业务又超过60%,那B的业务就是A的主营业务了啊
出售B,A的主营业务就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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