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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项目中经常会涉及到股东(高管)专利出资。通常做法是从股东专业背景、研发过程及研发周期等方面去解释用作出资的专利不是职务发明,相关的案例有宝德股份、维尔利等。那比如这样的案例,公司A的股东(高管)在公司成立数年后申请到了两个专利,股东(高管)用其中一个专利给公司A增资,用另一个专利给公司B增资。这两项专利与这两个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增资2年后,公司A收购公司B为全资子公司。
请教各位大侠:从上述通用的三个方面能解释上述增资涉及专利不是职务方明吗?如果解释不通,上述专利被认定成职务发明,那么就涉及出资置换的问题,针对公司B的专利出资也是由原股东来置换或是如何处理?会里对出资置换金额根据比例大小设置了运行期限限制,计算金额比例的基数是当时出资时的注册资本还是目前置换时的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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