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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本身就是会计处理中的难点。按国际上的会计处理,美国是全部费用化(但涉及软件企业研发的又允许资本化),英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是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需要当期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允许资本化,但使用寿命有限的要当期摊销,而使用寿命不明确的要每年减值测试。
我国的老会计准则走的是美国(或者说是老美国)的路子,全部费用化,但已申请著作权发生的申请费用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杂费允许资本化(这点小钱相对整个研发开支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2007年为标榜会计准则已经全面与国际接轨,改走英国路子,研发费用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前者费用化,后者资本化,以前费用化的不允许调整回来(相当于未来适用的会计政策变更)。
好了,政策制定下来了,会计司的人可以拍拍屁股交差了,就给未来使用者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问题地带,而在IPO行业模糊 = 随意 = 责任 = 否定理由(苍天啊,大地啊,没事你改什么会计准则啊,还有同样命苦的科目是长期股权投资)。
或曰:财政部的讲解中不是列出了研发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吗,具体如下: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产品等,通常是根据管理当局决定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依管理当局的决定为依据。因此,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当明确表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其基本条件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主要是用于对外出售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出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在企业内部使用时对企业的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
(1)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的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
(2)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说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3)能够证明企业获取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如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借款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
(4)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取得收益。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问题是:上述标准无一是可以量化的,且都是内部的,因此如果按照最谨慎的标准来衡量的话,又回到了老处理方法上。
以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平台为例: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如果只相信企业,那么没有一个企业不会声称开发的产品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废话,否则开发什么啊!),而如果“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软件登记,申请著作权了,剩下的又只有申请费用了。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废话,不使用或出售开发它干什么啊,中国的企业又不是贝尔实验室!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嗯,还没开发成功,就要保证运用生产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开发阶段一切都是预估的。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会计师与券商在这个问题上都不统一,也都没有权威的说法。按企业的想法是恨不得全部资本化,做大利润,而会计师与券商总希望费用化多,资本化少以降低风险。此外,在资本化的时点标准划分上也有问题,如果按照获得登记为依据,则又只有一点点费用了,如果按照企业内部支持文档为依据呢,估计遇上个保守点的预审员就OVER了。
与之相反,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又形成了相反,但同样的问题,还是以软件企业为例,开发形成的软件期限是50年呢,问题是谁还在用50年前的软件?
推而论之,假设企业从外购软件开发平台,因为有合同,协议,估价,肯定算入“无形资产”,而花费同样的人力、物力开发则有可能不算,而一次费用化,这是鼓励自主创新呢,还是禁止?
这正是“财政部、证监会、新闻署,神仙画圈;企业家、会计师、项目组,小鬼打架”,横批“接轨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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