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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拟上市,目前在全国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公司,但各个省的公司中大股东是相同的,同时还吸纳了对当地业务经营比较重要的人员作为各省公司的小股东。也就是说,各个省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几乎是一种平行结构,而不是金字塔形股权结构。为了上市,目前打算成立一家集团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来持股各个省公司。集团公司的股东为公司主要创始人。同时,为了突出股权激励的效果,打算在集团公司和各个省公司层面给当地小股东一部分股份。这样,就会形成这部分小股东在集团公司和各个省公司两个层面持股的情形。请教各位,这种双层持股的股权结构安排对于将来上市会不会有什么障碍?会不会给人留下利益输送的嫌疑?如果有已经过会的案例,还请各位不吝赐教。多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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