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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遇到的困难,大伙讨论一下

按照《物权法》要求,我国的土地形式中有一种集体所有的农业割地,此种割地的使用权转让只可以在集体内部完成,不可以向外部装让;
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出资的形式中,可以货币明确股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企业出资形式之一;
现在有一个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农业产品精加工,包括种植、生产、加工到销售。那么这类企业在改组的时候是否可以可以以农业割地的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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