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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29 21:3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出资置换、工商局出具不予处罚的证明再加上大股东兜底,基本上就OK了。
如果该部分实物出资金额较大且已做资产评估,并有证据证明实际转移至公司使用,后来以较为公允价格卖掉,并作为公司收入入账,那么可以考虑:据实承认未及时办理有关权益变更登记手续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上述资产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公司,且实际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并最终作为公司的资产对外实现了转让,上述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股东权益贬损和不实的情况,加之公司通过资产转让,已化解了出资瑕疵所引致的法律风险,因此,上述出资瑕疵对公司IPO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然后再加上大股东兜底。
案例可参考一下合肥城建,当然那是国企且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出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比较好证明其使用及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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