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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

一家生产型企业土地和厂房均是租赁的,是否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没有影响的,有人认为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就不会有影响,但也有人认为,企业连自己的生产厂房也是别人的,那说明企业没有实力,会实质性影响发审委委员的判断。
    请各位大佬给予指导,要是有这个方面的实际案例可供学习就更好了,正面、反面的都可以。

翻个老帖子,我也有同样的问题想问啊! 希望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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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收费方式。我们所里的一个项目就是租赁的生产场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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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发行人租赁的土地和厂房来自于何处,如果是从关联方处承租,那肯定不行。如果是从独立第三方出承租,那得看你们之间的租赁条件(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还要说明与出租方的稳定的、长期合作的关系,不能有影响到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因素。否则都会影响发审委员的判断。上海有家企业就因此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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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5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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