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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1、在报告期内,尤其是申报前1年里,对股权转让次数,份额及其价格有无限制性规定的规定?
2、什么可以成为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3、有无平价转让且通过的案例?

1. 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更,且转让理由充分;
2. 基本上很难找到,只要税务局存心收你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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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不变。问题就是关于税务的27号文件没有把平价转让纳入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范围里,也就是说平价转是可以的。
只是平价转对于一个即将上市的企业来说,有什么理由可以让其不影响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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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文提到几种情况平价转让可以;转让次数到不重要,但是要提供转让合理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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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怎样的解释算是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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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同一控制下以及关联方的之间的转让,再以低价评价转让时,一般税务上认为是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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