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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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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从这一条来看,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适用该规定,使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公司整体变更缺少法律依据。但是最近的 002439 启明星辰 或许提供了一条解决办法。
启明星辰 是先由内资公司2008年1月2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2008年5月召开股东会向外方发行股份,外方持股23%,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操作适用10号文,而非《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间接实现了外资持股低于25%的外资企业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的目的。
个人的粗浅理解,请各位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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