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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比例低于25%高于20%的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问题

想问下,这样的外资公司整体变更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内资企业的整体变更
在程序上有什么不一样呢?

需要先确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是否必须达到或超过25%。如果达不到,只是有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征求商务部意见后,其他程序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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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从这一条来看,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适用该规定,使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公司整体变更缺少法律依据。但是最近的 002439 启明星辰 或许提供了一条解决办法。

启明星辰 是先由内资公司2008年1月2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2008年5月召开股东会向外方发行股份,外方持股23%,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操作适用10号文,而非《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间接实现了外资持股低于25%的外资企业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的目的。

个人的粗浅理解,请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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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数公司的情况和启明星辰还是不同的,希望大家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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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绕这个弯子。直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需要商务部前置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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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需要商务部了把?权限下放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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