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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管理规则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够转让。
那么如果董高监以持股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持有上市主体的股份,那么董高监是否可以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转让持股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份或份额呢?是否有过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限制呢?否则的话岂不是给了股东一种提前退出的渠道?
其余对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股东都有相关的限售规定,那持股公司及合伙企业形式下是否有限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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