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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该向证监会那个部门申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请问报送给证监会那个部门?发行部?机构部?还是直接报二楼综合受理处,再由其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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