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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将私募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全资子公司使用

是否会构成上市障碍,是否需要具体规范。

问题出在“私募资金”上,这到底是怎么来的钱?能说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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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要搞得这么复杂,用钱直接向子公司增资,让子公司去买。这样产权关系清楚又没有什么让人质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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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已经存在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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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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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上市障碍,因为是全资子公司,所以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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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该交易看起来很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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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不专业呵,能否具体表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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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用按照折旧费用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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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谓的私募资金是否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以增资形式介入拟上市主体?
第二,拟上市主体本身和子公司的租赁业务不构成障碍的,因为是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额,所有关联交易及往来、资金均会被抵消处理。

所以你的问题实质是在第一步的确定,所谓的私募资金到底是指什么?借款还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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