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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独董声明的依据?

深交所的独董声明上提到:
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请问,这个声明是依据哪个规定的?

不会吧?!
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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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个纪委发的文件,具体名字忘记了

你可以按内容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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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廉政准则》: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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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一位县委常委拍着桌子问,我咋就不能在这公司(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当副总(年薪60万)? 你们就知道公司治理,就知道董事会提名,那我党的绝对领导还要不要?都董事会提名了,还要党委组织部干啥子?!

从此以后就明白,做投行,尤其国企项目和大民企项目,只靠红宝书是不够的。党内文件和制度,尤其组织和纪委口的也应烂熟,至少和产业政策、外商政策一样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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