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2266
- 帖子
- 226
- 主题
- 64
- 注册时间
- 2011-7-2
- 最后登录
- 2016-4-15
|
4#
发表于 2013-1-30 21:57
|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的途径有两条,(1)参照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间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取决于沟通和公关了;(2)由政府有偿收回土地,重新走招拍挂的程序。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