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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合营企业与关联方认定

问题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的另一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否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问题2:上市公司下属的合营企业的另一合营方是否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对于问题1:我倾向于认为合营企业原则上是关联方,联营企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问题2:我倾向于认为不是关联方。
希望大家可以交流一下看法,并提供案例。
貌似上海汽车和重组后的巴士股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对于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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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依上判断:联营企业也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下属的合营企业的另一合营方不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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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4条的列举式规定,上市公司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这没有疑义。但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是否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呢?这似乎没有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3条的概括式规定,同时结合实质判断,应该可以得出结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也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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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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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4#:上市公司关联方定义与会计上不同/如子公司不按关联方处理。我的问题是:联营合营是按权益法核算,未实现内部交易也冲抵。应也不做为关联方处理。这个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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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Associate)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JCE, Jointly-controlled Entity)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另外,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投资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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