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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法人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但小股东法人企业有独立融资能力,因而想保留其主体资格。
两主体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小股东法人90%的股权,持有拟上市公司80的股权,小股东法人持有拟上市公公司10%的股权。)。小股东法人名下拥有部分专利权和正在申报专利的专有技术;有一定的历史沿革,且发生部分亏损。
现在打算先把小股东法人持有拟上市公司的10%股权先转至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然后实际控制人以持有小股东法人90%的股权对拟上市公司增资或者由拟上市公司收购其90%的股权。
在下想请教一下,除了面对为何收购亏损公司或以亏损公司增资之质疑外,大家认为还有什么利弊?请大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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