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314
- 帖子
- 202
- 主题
- 107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21
|
有一自然人股权转让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是在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后才能开具完税证明,针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本人有以下疑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条所指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是否也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在股权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后才能办理缴税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该文第二条“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该情形包括股权价款未支付)的情形时,只需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据此税务部门也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如果上述成立的话,我们平常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分期付款或约定工商办理登记之后才支付价款应如何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