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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1-3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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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1年保代培训的资料(由投行小兵撰写---表示深切的敬意!!),希望对你有所参考:
1、合伙现在已经可以做股东了,合伙企业做股东我们有一个审核指引,主要是关注信息披露问题。
2、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时股东人数认定问题:一般作为一个人,如果可以规避200人规定则不被认可。
3、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
4、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5、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6、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不同,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有没有不合理性、不正常,保荐人和律师都要进行全面详细的核查,与突击入股是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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