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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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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因此,LZ提及的公司跨市迁址只需要迁入地工商部门接收并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等,不属于法律层面的新设,不需要履行注销程序。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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