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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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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别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60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拟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时间。
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且发行人不得根据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招股说明书在发行概况中直接披露了发行价格,并根据发行价格确定了发行市盈率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招股意向书则不能确定发行价格、相应的市盈率、预计实收募股资金,但是,招股意向书增加了对询价对象等的要求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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