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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实际控制A\B两家同业的企业,而且两家公司不在同一个省。A公司为甲独资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还入股了B公司,持股B公司80%,B公司另有几个自然人入股。现在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将A公司作为上市平台,B公司作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能注销或设为分公司,依然在所在地省份纳税) ;B公司另有的3个自然人股东也要退出,入股A公司。 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A公司和B换股,二是A现金收购B公司,B公司原股东现金入股A。请问如果A增发新股,B公司的4个自然人股东以其在B公司的股权认购A增发的新股,则B公司没有了资产,不能存在。有何方法既消除同业竞争,又保留B子公司?在财务税收上应如何处理,怎样少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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