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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在减持西藏发展股份前,持有西藏发展77,563,658股股份,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29.41%。2010年12月31日,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西藏发展股份共计1290万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4.89%。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藏发展64,663,658股股份,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24.52%。2011-01-0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问题1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并公告。此处减持未达到5%,为何也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还有一个例子: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前持有*ST钒钛357,858,613股,占*ST钒钛总股本的6.25%。
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5日,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卖出*ST钒钛股票73,574,926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ST钒钛总股本的1.28%。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ST钒钛的股份比例减至5%以下的日期为2011年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ST钒钛股份284,283,687股,占*ST钒钛总股本的4.96%。
2011年1月6日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1年1月7日公告。
问题2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并公告。理解为:无论是增持还是减持,在达到5%时,均要履行编制、报告和公告义务。中海信托应在减持1.25%时即编制权益变动报告,报告并公告。我的理解是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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