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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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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下4楼,《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适用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产生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本帖指的是法人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是受让方,不适用上述法规。如果不涉及国资,上述股权转让定价由双方自由协商确认,评估与否不是法定条件。但税务部门的征税基础由税务部门根据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自行核定,不受双方实际转让价格的限制,但这是另外一个范畴的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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