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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股权基金锁定期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股权投资公司,去年10月通过和公司第一大股东交易参股了一个公司,该公司计划于今年的3月底向证监会报材料,拟在上海上市。现在要出具一个锁定期的承诺,保荐人说只要是在首次披露之前一年内入股的,就要锁定36个月,我有个问题,首次披露可能是年底,也可能明年,可能首次披露的时候已经过了一年了,我有什么办法能规避这个问题,或者我的锁定期的承诺能不能给他设定一个范围,就是如果在预披露在一年之内,我就同意锁36个月,如果预披露过了一年,我就锁一年,这样可以吗?或者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

可以的,你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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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这里说明2个问题:1、首先,这个锁定期是从“工商变更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情况下来说,上市后发行后锁定期就不足3年了。2、虽说法规要求是“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但实际操作中,第一次申报材料前1年内新增的股份,一般都会按照该锁定方式锁定。

个人认为,招股书上披露的承诺锁定期,是不能设定范围的,必须明文规定锁定期间。如果有那位同仁有这方面的案例,还希望分享一下~

考虑到你公司去年10月新增股东,今年3月底准备上市,属于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这种突击入股的行为属于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肯定会要求对新增股东进行详细核查,锁定期最好按照36个月设定,一来表明新增股东的一种持股态度,二来可以降低审核难度。

补充一句:如果是在创业板上市,新增股东还需要遵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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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又回头看了一下,上交所确实已经没有这个规定了~ 是保代培训上说的。

虽然说应该是与披露前,如果第一次申报的时候,发行人新增股东未满1年,怎么承诺?如果这时候承诺锁定36个月了,假如披露的时候,新增股东满1年了,难道修改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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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投资承诺: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  月 26  日)不满十二个月的,在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否则,即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其对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3  月 26 日)满十二个月的,则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上部分是九牧王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锁定的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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