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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2-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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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控股子公司:主板和创业板的首发管理办法,均只要求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性,并未要求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也具有独立性。相反,拟上市主体对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重点是管钱、管人、管技术、管业务、管资产),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要加强这些监管,就不可能要求拟上市主体与控股子公司保持五分开、五独立的。
2、关于参股子公司:法律法规未规定发行人与参股子公司之间需保持独立性(该参股子公司如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所控制的,则除外)
3、当然,纯粹从法律角度看,我认为,本应关注拟上市主体与控股子公司是否执行了五分开、五独立的,理由为:如果拟上市主体与控股子公司存在这些混同因素(如财务混同、机构混同、人员混同),并导致控股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则不排除该控股子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所谓“揭开法人面纱”),进而导致发行人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发行人而言,这也是或有的法律风险,故律师本应予以关注。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要求拟上市主体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保持独立性,所以在IPO申报过程中,律师通常不会去关注这个问题;或者关注到了也不会书面提及这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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