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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利息

一家拟上市公司报告期第一年存在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第二年已经全部结清,但未收取利息。
看了一些招股书,遇到类似情况都是按银行贷款利率收了利息的。请问如果不收,对上市会有怎样的影响?
谢谢各位前辈指教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出金额,然后看金额大小,是否减少的这部分财务费用对公司利润具有重大影响,扣除这部分利润是否会导致公司利润不足,如果不影响公司上报条件,对发行人有利的情况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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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思是拟上市公司把钱借给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但是没有向他们收利息,这个会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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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借出资金,却不计收利息,1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2是考虑对相关方的“利益输送”这两方面影响审核时的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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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补记利息,同时在申报前由关联方归还。见刚刚过会的加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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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方侵占拟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会有问题,建议收回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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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加加食品的处理办法是比较主流的。
我后来去看了一下投行小兵的博客,他里面举了几个例子,表明如果是拆借给关联方,可收可不收,但收利息的多;拆借给非关联方,现在只有贵州百灵一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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