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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外公司突破增资同股不同价问题(海大集团案例)

海大集团12月9日公告:
1、子公司海大国际以380万美元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海外公司Panasia100%股权;
2、与核心管理层共同对Panasia增资:
(1)激励(同次增资不同价格,海大国际拟以 1,200 万美元认购 Panasia 新发行的 70,000 股普通股,Power  Lion(核心管理层持股公司)以 300 万美元认购 Panasia 新发行的 30,000 股普通股。)+
(2)约束(四年后再同比例同价格增资,海大国际及 Power  Lion 应于 2016 年 3 月31 日前向 Panasia 进行增资。其中,海大国际以 1,200 万美元认购 Panasia 增发的 120,000 股普通股,Power  Lion 以 300 万美元认购 Panasia 增发的 30,000 股普通股。)
3、看来可以用设立海外公司的方式,突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欢迎大家讨论。

公司法适用境内设立的公司,所以算不上突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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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股份和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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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只是说提供了一个规避、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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