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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为外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起为外商独资企业,股改时将10%股权与风投,上市前股权结构为:外资企业:90%(注册于英属维尔京),风投:10%。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的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中国公民)。
疑惑: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按上述情况,形式上不满足上述条件。是根据实质性原则来认定还是注重形式要件?
另:外资控股企业发行审核是否有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请各位大侠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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