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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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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润曲轴(2009年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明确写到,“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分别为3418.97万元、3367.89万元。”
招股书申报稿对此事项的说明如下: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999年以前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00 万元。
——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 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鱼跃医疗(2008年上市)
公司2007年度现金流量表“支付税费”高达6722万元,而前两年分别只有670万元、577万元,公司申报期三年营业收入都是2亿多元,扣除05年出售资产收益外,近三年的净利润也基本是0.3亿元左右,各年的所得税费用也基本在0.2亿元左右,前两年税费只缴纳了600多万元。
万元 2007 2006 2005
主营收入 28948 23199 21253
所得税费用 1897 2350 1936
净利润 3850 2997 8330
应交税金余额 414.6 3943 1597
支付税费 6722 670 577
公司在申报稿中未提及税款补缴相关事宜,但后续的澄清公告中有以下内容:
关于2005年-2007年本公司的相关税款缴纳情况
2005年-2007年,本公司均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偷逃相关税款的情形,2008年1月10日,丹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丹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分别出具证明,"自你公司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截至本日,无欠缴税款,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税务处罚"。
200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为6,722万元,其中,支付企业所得税5,050万元,支付增值税1,352万元
3、中原内配(2010年上市)
2007 年,公司及铸造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共15,396,133.14 元,其中2004 年度为7,616,740.08 元,2005 年度为7,779,393.06 元。补缴上述所得税的原因为:公司外聘会计师对公司2004 年、2005 年会计报表进行期后审计,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2004 年、2005 年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公司应缴所得税发生了变化。
2010 年2 月,孟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次补缴所得税专门出具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中原内配和铸造公司于2007 年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属于公司依法纳税的行为,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国信证券、博金所认为,公司于2007 年及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2004年度、2005 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雅致股份(2009年上市)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7年12月10日做出深国税南罚处[2007]0122号和04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月至2006年度期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 元,并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09,400.83元;公司共支付滞纳金854,224.97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事项已得到纠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较小。
②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
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5、金通灵(2010年上市)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漏缴、补缴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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