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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1、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于2007年受让B公司原股东5%的股权(受让前,B公司为境内自然人独资企业),请问该受让行为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2、后来B公司有新股东(非外资)进入,A公司股权比例被稀释至3.75%。被稀释后,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3.75%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请问该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谢谢!

1.第一步,当然需要。《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仔细看看上述文件,非常详细,对您肯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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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据下面规定,貌似只要不是限制类领域,就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请各位前辈再指点一下小弟,多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
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
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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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需要,允许类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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