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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股东超200人

原先对该问题的认识还是蛮清楚的,最近却越来越糊涂了,几个问题,请大家帮忙定一下:
1、发行人的股东有150人,其中一个法人股东,其股东有60人,违反上市规定吗?也就是说对于股份公司200人的限制,是将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并计算吗?如果这个法人股东的股东人数是历史形成的?如果这个法人股东的股东人数是为规避200人限制而新设的呢?

2、有限合伙成为发行人股东,是将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看成1个股东,还是将有限合伙人看成1个股东,其他合伙人分别看成1个股东?如果是普通合伙,又如何处理?

3、对于公司法之前的定向募集企业,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如果要上市,是必须清理,还是托管就可以?当然证监会是不鼓励清理,但目前如果要上市,也没有其他办法。

1. 间接计算。
2. 同上。
3. 不能托管,只能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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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直接持股人数。要是间接持股也算进股东人数,最后只能追溯到自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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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合并计算,属于故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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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算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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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代培训精神,“如属于正常的合伙有限,可计算为一人”,我就是不明白是将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看成1个股东,还是将有限合伙人看成1个股东,其他合伙人分别看成1个股东?

另外,根据保代培训讲话,“有合理审批依据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200人,不构成障碍”,城商行超200人上市的已经有案例,目前有无定向募集公司上市的案例?根据上述表示,有合理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岂不用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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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不要看得那么复杂,证监会的规定来自公司法,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证监会只是增加了故意规避该规定的,应当复原。
何种情形算故意规避,应当看股东的股东的设立目的。如果股东的设立目的只是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可以认定为故意规避股东人数减少的情形。如果股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投向众多的投资项目,则不应该简单的认定为规避200人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股东为上市公司,那么发行人的股东合并计算必然超过200人。所以不应该是简单合并和复原。
第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合并。应该看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同上
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算一个股东,如果存在故意规避的情形,应当合并
第三个,托管、信托、委托持股等都不算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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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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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的有道理。
其实形式是次要的,你的本质是历史问题还是主观规避,
一审查就能看出来,
个人觉得回购是一个解决的办法。
定向募集上市的应该是上个世纪存在的案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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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那么大的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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