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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股东的披露问题

目前已上市公司中,博雅生物、三诺生物、长城集团中有有限合伙作为股东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有谁看到有合伙人为法人的案例吗?
如果合伙人为法人的,应披露到何种程度呢?

勤上光电 长城集团应该也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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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珠宝啊。里面的赛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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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里的精神应该是层层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委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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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看有的家也没披露的那么深,对有限合伙的股东也就披露合伙人名称和权益比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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