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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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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问题要分成两个层面。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没有关系的。根据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谓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股份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的人。所以,妻子、孩子不是发起人。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还想上市,那就不行了。根据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结论:公司因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并不违反公司法中对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的规定。(或者说,在这个问题上,这一条不适用)。但是因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违反了证券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一条。
解决方案:推荐还是除孩子外的直系亲属(包括妻子、父母)放弃继承,都让孩子去继承好了。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应该可以保持原来的股东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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