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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某拟上市公司要与一个省属大学的下属独立院校合作办学(教育部的26号令),这里面涉及比较多的国资问题。在这里,大家所理解的“合作”有哪几种形式?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最简便(涉及比较少国资审批程序或者说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当然了,合作形式不能影响公司上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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