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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补足后运行36个月的问题

各位大侠,小弟有一事不明,还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出资不实比例大于50%,需要补足出资后运行36个月。那么,如果2012年2月补足了出资,运行36个月,是说:1、2013年、2014年、2015年这三个完成的会计年度作为3年申报期,2016年申报;2、2012年、2013年、2014年作为申报期,但是2015年必须在2月之后递交材料,这样确定36个月。

以上两种情况,哪种理解更准确,第二种理解有无成功的例子。衷心感谢各位大侠!

我的理解是第二种理解正确,具体案例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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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问下出资不实是不是个很普遍的问题,我们也有项目这样,然后就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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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第二种,好像我记得佳讯飞鸿是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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