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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碰到一个情况:
拟上市企业A的股东中有PE基金B(20%),而B的股东C(40%)是A的大客户,销售占A当期收入的50%左右,现在B拟将其持有A公司20%股份全部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D从而解决关联交易问题,请问D进去后,A是否有运行时间要求,比如解决此关联交易问题之后运行一年才能进行申报?
问题2:关注到类似的案例:城鼎创投投资开尔新材(15%股份),城鼎创投的股东为上海城投,而上海城投旗下的申通地铁是开尔新材的大客户(20%以上销售),请问会里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此类关联交易可以不用处理,还是必须降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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