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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股东C将其所持某拟上市公司A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另外一个公司B,从而实现从个人控股到控股公司控股,A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已经形成较大的未分配利润。
C设立B公司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上查了下可能相关的是国税发2008第115号文,但是还是有疑问的:
1、据说该文已经被收回。
2、该文第二条说的是评估增值,但股权出资的时候如果没有评估增值呢?A公司的增值不是评估增值而是经营积累的增值。
如果股权出资设立B公司,关于A公司设立形成的增值,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筒子们多指教啊,有过会案例就更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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