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A公司的原材料60%以上来自B公司,而B公司是上市公司C的募投项目投资的,而且B公司生产的原料目前只能供应给A公司。
A公司计划独立上市,想和坛友请教一下:
1. 根据今年第三期的保代培训里有一句,对手方是否完全依赖发行人,如果完全为发行人配套的,则应纳入发行人体系内。
那是否B公司就必须要纳入A公司?如果不纳入,有没有其他的解释可以支持?
2.如果B公司要纳入A公司,因为B公司是上市公司C募投项目投资的,应该如何来操作,来避免上市公司资产重新上市的问题?
3.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法?
非常感谢各位坛友,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