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85
- 帖子
- 248
- 主题
- 118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9-12
|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
依据是: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了最全面和最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其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明确规定了,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见,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
第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及其他国有股权发生变动情形时报批的国资部门审批权限。
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第五、实务与案例均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对上述判断进行补充,国资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点的(五)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该条例还对涉及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