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对国有参股企业需向国资委报批的法规依据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
依据是: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了最全面和最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其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明确规定了,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见,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
第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及其他国有股权发生变动情形时报批的国资部门审批权限。
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第五、实务与案例均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对上述判断进行补充,国资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点的(五)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该条例还对涉及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
楼主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细则及规定,我的理解是指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还不是指股权变动等事项的报批。这是要分成二步走的。
3.4点无异议;5点么,楼主只说到国有产权变动,这个我觉得是个大概念,还可以更细化到小范围么,细化后,楼主的论断就不成立了。理由就我上述《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楼主第二贴所述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个文件的运用范围我有疑异;这个不是针对楼主而言。
我一直认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一个特定的内容,国有的有限公司--“改建”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我不认为是改制。这个类型太多,需一一讨论是否属于改制,但一般而言,不能认定为改制。这个是个人意见。在实务中,各政府部门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因为一直没有权威定义(我没找到过),各部门总是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关系利益出发,作出对条文的解读及运用,以方便某些工作或者是获取某些利益。

TOP

我其实一直很奇怪,难道转让1块钱的国有资产,都需要走一遍程序吗?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