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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上市公司聘请证券从业资格审计机构的问题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006年《首发管理办法》出台,废止了上述规定。按理说,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股票前就不再需要对设立时的验资进行复核。但是2009年我们的某项目,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认为发行人设立股份公司时,验资机构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让发表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我想问:上述事项是否有新的规定?

好像是不需要再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但仍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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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于如何理解文件的溯及力。两种理解:1、2006年首发管理办法废止了2000年那个规定后,认为06年之后报上会的发行人,即使是在2000年那个文件生效阶段设立的,也不用复核设立的验资、评估。2、如果2006年虽首发管理办法废止了2000年的规定,认为只有在2006年以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才不用在发行时复核设立时的验资、评估。2000年设立的,仍要执行2000年已废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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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不理解,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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